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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的新定位
2016年03月02日 15:16 来源:人民政协报 作者:齐卫平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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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提示:协商民主从形式到制度再到体系的认识演进,体现了不断深化的思想过程。需要指出的是,形式、制度、体系的认识发展表示了对协商民主认识的思想递进,而不是替代关系,不具有相互否定的意思。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是协商民主制度实践的具体表现,而协商民主制度又必须以体系构成为前提。丰富协商民主形式、健全协商民主制度、构建协商民主体系相辅相成,互为依赖,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

  协商民主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具有重大意义。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决定了它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角色。

  一、协商民主在中国的认识演进:从形式到制度再到体系

  我国协商民主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对于协商民主的认识也是不断深化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正式确立,是我国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标志。尽管政治协商制度由于社会主义建设实践遭遇曲折而一度难以正常运转,但是,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共商国是的重要形式的认识始终没有改变过。

  改革开放新时期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中,政治协商制度的价值功能逐渐得到显示。1979年邓小平首先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是发扬民主、联系各方面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1980年他又提出人民政协“也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这两个结论,从政治协商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相结合的角度,对人民政协作出了民主形式的鲜明定位。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党中央在认识上获得的新成果就是以两种民主形式来提炼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构成特色。1991年江泽民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一论述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协商民主的概念,但意思已经蕴含其中。此后,两种民主形式的概括成为论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内容。

  2012年党的十八大正式使用协商民主这个概念,党中央既强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又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规范、多层、制度化发展”。这里,把协商民主从形式提升为制度,是认识的重大发展,它有助于从民主制度层面上确立协商民主的地位。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全面深化改革为议题,在谋划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方面,协商民主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全会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从体系构建提出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在于其规范、多层、制度化发展,要求形成一个渗透社会、覆盖全面的系统架构。按照这个部署和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七个方面,对推进协商民主规范多层制度化发展作出具体部署,这可以视为我国协商民主体系初步形成了大体框架。

  协商民主从形式到制度再到体系的认识演进,体现了不断深化的思想过程。需要指出的是,形式、制度、体系的认识发展虽然表示了对协商民主认识的思想递进,而不是替代关系,不具有相互否定的意思。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是协商民主制度实践的具体表现,而协商民主制度又必须以体系构成为前提。丰富协商民主形式、健全协商民主制度、构建协商民主体系相辅相成,互为依赖,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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