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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家庭不是法外之地
2014年11月26日 09:13 来源:新华网 作者:罗沙 邹伟 字号

内容摘要:看点三:公安机关可对轻微家暴书面告诫【征求意见稿】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征求意见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看点六:监护人施暴将被撤销监护资格【征求意见稿】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关键词:反家暴法;专家解读;恋爱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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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不是法外之地——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六大看点解析

  

  新华网北京11月25日电(记者罗沙、邹伟)11月25日,千家万户关切的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实质性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全国20多个省区市已有反对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及决定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暴力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成为中国首部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

  看点一: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发生暴力纳入治安、刑法调整

  【征求意见稿】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专家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表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具有婚姻、血缘、扶养等亲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看点二:发现家暴未报案或将担责

  【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未依照上述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解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林建军认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司法行政机关、居委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工青妇组织等因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表示,对遭受家庭暴力儿童的保护需要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其中包括,必须明确能与儿童亲密接触的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以及不报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侵害案件及早被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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