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旅行社在出境游押金收取、管理、退还中存在诸多问题, 2015年10月22日,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出具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出境游押金收取。
关键词:现金;私人账户;押金;出境游保证金;国家旅游局
作者简介: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通讯员黄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旅行社在出境游押金收取、管理、退还中存在诸多问题,2015年10月22日,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出具司法建议,建议规范出境游押金收取。记者昨日获悉,国家旅游局正式函复法院,已针对建议内容,在调研基础上出台《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加强出境游保证金监管,严禁收取现金存入私人账号。
法院判决旅行社依约返还旅游押金
2014年11月,邵女士代表10名消费者与北京市中国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邵女士等10人参加泰国一地5晚6天旅行,出行时间为2014年12月16日至12月22日。
该合同采用“旅游惠”方式,即以“存款惠游”模式收客,10名游客需付旅游押金50万元,交钱后享受优惠,即每人旅游费用2000元。
中国旅行社毕某为邵女士等办了相关手续,相关合同及协议还加盖了中国旅行社合同专用章、中国旅行社中国公民中心亚洲部业务专用章,毕某在签约代表处签名。
补充协议约定,中国旅行社指定收款账户为毕某的个人账户,50万元旅游押金在2015年2月3日至5日间全额退还至客户指定账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及理由拖欠扣款。
然而,邵女士等人旅行结束后,中国旅行社却没有退还旅游押金。2015年3月,邵女士等诉至法院,要求退还50万元旅游押金及相应利息。
对此,中国旅行社辩称,这是员工毕某自行伪造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其没有授权毕某收押金,毕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邵女士应向毕某追偿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该公司认为,邵女士等人支付的旅游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即使退还相应款项,也应依照市场价补齐价款后,退还剩余费用。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邵女士与中国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旅行社应退还游客50万元押金,并退还逾期利息。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中国旅行社退还邵女士旅游押金5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的利息。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