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法治作为维护人类社会文明之治的重要方式,法学研究理所应当在人类社会突兀的大数据变革中充分地考量和衡平社会状态的大数据维度。大数据依托于信息社会的信息采集,通过海量的数据分析,对每一个被采集对象的行为进行合理的预测。在法学研究领域,无论是以法律为分析基础的教义法学还是以社会为分析基础的社会法学,其之间的争论完全可以通过大数据的工具实证分析弥补其缺陷。
关键词:法学研究;法治;人类社会;实证分析;评估;科学性;采集;法律效果;信息化;海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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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作为维护人类社会文明之治的重要方式,法学研究理所应当在人类社会突兀的大数据变革中充分地考量和衡平社会状态的大数据维度。大数据依托于信息社会的信息采集,通过海量的数据分析,对每一个被采集对象的行为进行合理的预测。在法学研究领域,无论是以法律为分析基础的教义法学还是以社会为分析基础的社会法学,其之间的争论完全可以通过大数据的工具实证分析弥补其缺陷。
随着信息时代下信息革命的演进,人类社会从数据时代迈入了大数据时代,作为社会治理术的法学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日新月异的大数据化语境下的社会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大数据的作用下,人类社会的问题、样态都开始了较为全面的信息化。面对大数据信息化状态下的人类社会,法律作为实现现实社会公平正义的调节阀,法治作为维护人类社会文明之治的重要方式,法学研究理所应当在人类社会突兀的大数据变革中充分地考量和衡平社会状态的大数据维度。
大数据为法学研究方法提供新进路
大数据又称为巨量资料,指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大数据有“4V”特点,即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其理解与运用的核心在于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分享和利用,其本身既是资源又是工具。在法学研究领域几乎所有的流派都会注重法律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等方面的研究,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范式是实证分析法学研究,其大致可以分为以分析实证主义为代表的教义法学流派和以社会学实证主义为代表的社科法学流派。两者最为关键的区别在于实证的分析对象不同,前者在于对法律的实证,后者在于对社会现象的实证。
法学所研究的对象是规范视角下的社会关系,实证研究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对大量信息的收集、处理、加工得出较为经验的结论,其科学性的前提取决于实证信息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研究者科学的认知能力。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社会关系的实证分析一直是法学研究的难点,其较为明显的困境不在于研究者的能力,而在于对实证对象的客观材料的收集与处理。大数据的利用似乎为解决该难点提供了一条进路,一方面大数据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客观的材料,另一方面又为法学研究提供了科学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