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关键词: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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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但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副县长袁杰却坦陈,焉耆一直在申请撤县设市。县级建制让焉耆难以享受城市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项目扶持是主因。另一个未能言明的原因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自治县的相关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以配套资金为例,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6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但在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仍需地方配套资金的情况屡见不鲜。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陆波表示,2013年,上级共投入清原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6亿元,要求该县配套建设资金7093万元,这对于县级财政是不小的压力。
再以资源使用与补偿为例。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5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但很多民族自治地方在资源开发、建设方面,却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实惠。
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有3个梯级电站,副县长周冠颖表示,当地农民搬迁移民支持电站建设,电站建成以后,入网电价是0.21元,当地居民用电电价却高达0.58元。由于电价高,招商引资也很困难。她建议国家应该为民族自治地方留存适当的电量。
“在民族自治地方,我认为自治权落实得最好的有3条:计划生育、民族节日放假和少数民族高考加分,其他方面与普通县市的差别不大。”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委常委、工会主席刘兵说。
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干部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感受?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符合时代要求了吗?
经记者调研发现,出现这样的现象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在一些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二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些规定过于宏观,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还以配套资金为例。按国家规定,司法系统“三所”建设是由中央政法资金统一建设,中央和省级承担,县级不需要配套资金。但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当地还需配套20%的资金。“省级财力无力承担这一部分资金,就把担子压到县里来了。”雷波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白史且无奈地说。
省级财力有限,将配套资金的压力转移到县级财政,这是很多自治县的建设项目还需要配套资金的重要原因。
自治县频繁出现的生态补偿问题,则主要归咎于国家相应政策规定不到位。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并非如此。
河北围场满族自治县地处浑善达克沙地南缘,距北京直线距离仅180公里,承担着为京津阻沙源、蓄水源的重任。“围场县在防沙治水过程中,自觉放弃了一大批工业项目,致使财政入不敷出、捉襟见肘,公共服务支出能力低下,而产生的生态外溢效益却得不到受益地区的经济补偿。”围场县副县长陆媛说。
由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难题,社会上也出现一些不同的声音。
“一群盲人摸大象,摸到象腿就说大象像一根柱子,摸到象身就说大象像一堵墙,其实他们看到的都不是真正的大象。很多人对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认识也是如此。”6月8日,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张谋在自治县班表示,当前民族工作领域存在的一些现象,是具体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据此而全盘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但他也表示,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也要与时俱进地完善,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兼顾民族和地域的需求。
6月10日在自治县班的小组讨论上,一些来自民族自治县的学员表达了自己的呼声:
“在加大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力度的同时,及时修改完善补充相关条款,出台一些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特殊政策,设定具体目标和实现目标的保障措施、时间步骤等。”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邹小莉说。
“由于种种原因,民族自治地方依法享有的财政税收、金融管理、重大项目审批等权限没有落实,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贯彻实施力度。”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副县长俸剑虹说。
“要加大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力度,促使各级国家机关不断增强落实好民族政策的责任感,使惠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清原县常务副县长陆波建议。
听取小组讨论意见的国家民委人事司、政策法规司、经济发展司和政策研究室的领导也表示,他们会将学员的意见及时上报,力争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