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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沿着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道路前进 ——内蒙古“模范自治区”的实践探索与基本经验
2014年11月21日 12:03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内蒙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 字号

内容摘要:沿着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道路前进

关键词:沿着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道路前进

作者简介:

  一、牢牢把握民族地区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民族工作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不仅关系到本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而且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内蒙古的探索实践证明:做好民族工作,首先要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把握正确的方向。

  (一)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内蒙古走过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始终是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的,这是内蒙古各项事业不断前进的决定性因素。早在大革命时期,内蒙古就成立了少数民族中最早的党组织;抗战时期,一大批蒙古族青年奔赴延安;新中国成立前,在党的领导下,内蒙古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各族人民充分认识到,是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使他们翻身解放并过上好日子。历届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首位。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乌兰夫同志在总结内蒙古工作经验时,第一条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即使在“文革”期间,党的组织领导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内蒙古各级党组织仍然组织广大群众发展生产,保证了全区稳定过渡。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党的建设不断加强。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内蒙古把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全面抓好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结合起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内蒙古贯彻执行。坚持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深入组织实施“强基固本”工程,在边疆19个旗县开展了“北疆长廊党的建设工程”,进一步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抓手,切实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有针对性地在全区开展了“大学习、大调研、大接访、大落实”四大行动,以作风转变促进工作落实,为全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

  (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康庄大道。内蒙古各族人民对社会主义道路具有广泛认同。在近现代历史上,内蒙古各族人民反抗压迫与奴役、寻求民族解放的步伐从未停止过。直到马克思列宁主义唤醒了内蒙古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各族人民才摆脱束缚,真正沐浴了自由平等的阳光,真正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建设自己的家园。

  内蒙古各族人民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不断加快经济发展步伐,在积极改变本地区发展面貌的同时,努力为全国发展大局做贡献。现如今,内蒙古每年大约调出粮食200亿斤,为国内市场提供100万吨牛羊肉、500万吨乳制品;全国跨省交易煤炭量的60%、跨省送电量的30%来自内蒙古。党的十八大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征程。内蒙古进一步明确“五大基地”(清洁能源输出基地、现代煤化工生产示范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和现代装备制造等新型产业基地、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的产业定位,“两个屏障”(我国北方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功能定位,“一个桥头堡”(我国向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的开放定位,决心在国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坚持祖国统一不分裂。祖国统一是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基础。自古以来,北方地区就是多民族不断碰撞、交流、融合的舞台。元朝的建立,为建设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奠定了重要基础。蒙古族为祖国统一、民族融合做出了重要贡献。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始终把维护祖国统一、确保祖国北疆安全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在思想上树立“稳定是一切工作的基石”、“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维护稳定责任意识,打牢各族群众“四个认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基础;在工作上,把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作为政治任务,加强国家安全力量建设,落实重点管控措施,强化应急处理突发事件准备,牢牢把握对敌斗争主动权。同时,高度重视、及时处理一切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问题,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对重大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控制局面,确保了祖国北疆的安全稳定。 

  二、创造性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的正确选择。它从根本上保证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自主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进而为实现各民族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党的民族政策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方针和方法步骤,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具体化。做好民族地区工作,必须坚持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政治制度,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这一民族工作生命线,并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推动党的民族政策创新发展。

  (一)坚持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根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根本。自治区建立当初,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成为《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自治区党委、政府把贯彻执行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作为头等任务来抓,使自治区的各项事业取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后,自治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边境旗市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涉及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规精神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并配套了相关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自治区成立以来,全区各级人大共制订和批准近600件地方性法规,对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发展,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等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二)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少数民族干部是党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多年来,内蒙古把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力度,及时把优秀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充分发挥他们在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关键作用。在干部配备上,坚持在旗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中,两个“一把手”由汉族和少数民族干部分别担任,盟市和旗县少数民族干部分别占50%和48.5%;全区党政机关中,少数民族干部超过5万名,占党政机关干部总数的30%以上。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考录国家公务员时,保证少数民族干部占有一定比例。同时,大力培养各级各类少数民族人才,造就了一支包括党政干部、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在内的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少数民族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所占比例,均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区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文化、教育、艺术等社会事业部门中,少数民族干部比例更高。

  (三)积极促进民族地区宗教和谐。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历届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努力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内蒙古长期和谐稳定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自治区成立之初,内蒙古采取了政教分离、庙仓经济改造、喇嘛还俗等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把大批喇嘛改造成了社会劳动者,有力促进了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在此后的宗教事务管理中,内蒙古对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活佛转世、与外部宗教的联系等方面,都有许多因时因地的办法和措施,实现了宗教的有效管理和有序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注重传承保护优秀宗教文化,努力发挥宗教文化的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确保了宗教和谐与社会稳定。

  三、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

  发展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做好民族地区工作,必须抓住发展这个关键,抓好改善民生这个落脚点。

  (一)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之初,自治区党委就明确提出把“发展和繁荣内蒙古经济”作为根本任务,实现了经济发展的顺利起步。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发展思路,针对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着力解决粮食自给不足、畜牧业发展缓慢、工业基础薄弱、财政实力较弱等突出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内蒙古的改革和建设进程,实现了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进入新世纪以来,内蒙古在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务院《关于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若干意见》等政策的指引和推动下,抓住机遇,强力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互动发展,强化呼、包、鄂等中心城市带动作用,大力培育主导产业,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跨越。2013年,全区生产总值达到1.68万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1.09万美元,地方财政总收入2658亿元,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21.79%提高到58.7%,从总体上实现了传统农牧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历史转变。

  (二)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历届党委、政府始终把为人民谋幸福、改善民生摆在重要位置。如今,内蒙古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1岁。2013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55万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8596元,分别居全国第10位和15位。随着经济发展、财政实力的增强,内蒙古进一步加大扶贫开发和社会保障工作力度,努力改善贫困地区发展面貌,提高人民收入水平。不断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投入,财政用于民生投入资金比例连续多年保持在60%以上。2008年至2013年,全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增长了近1倍,教育支出增长了近2倍,医疗卫生支出增长了近1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了1.25倍,农牧民最低生活标准提高了3.2倍。现在,内蒙古以迎接自治区成立70周年为契机,进一步规划了一批重大社会事业发展项目,推出了缩小城乡差距、改善农村牧区公共服务的“十个全覆盖”工程,计划总投资554.7亿元,进一步改善农村牧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和村镇面貌。

  (三)努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切实解决好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引,2013年初,提出了“8337”(8个发展定位、3个着力、3个更加注重、7项重点任务)发展思路。2014年,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的基础上,内蒙古对“8337”发展思路进行了丰富和完善,提出了要进一步树立持续发展、转型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理念,打造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边疆安宁、生态文明、各族人民幸福生活6条风景线,明确五大基地、两个屏障、一个桥头堡“三大战略定位”,确定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把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改革开放和创新驱动作为根本动力、把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作为重要前提、把和谐稳定作为重要保障的5条“经济社会发展路径”,使内蒙古的发展方向更加明确,思路更加清晰,开启了“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的新征程。

  四、加强文化建设筑牢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重要特征。做好民族地区工作,必须重视这种文化的差异性,既要尊重少数民族文化,更要发挥少数民族文化的积极作用,坚持文化发展的正确导向,促进各民族文化多元一体、共同繁荣,为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增添文化力量。

  (一)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益。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后,历届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不断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政策倾斜,教育水平不断提升,民族教育得到优先重点发展。2013年,全区共有普通高等院校49所,在校生人数39.92万人。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生比例,小学为27.2%、中学为26.5%、高等学校为26.9%,其中,研究生中少数民族学生占29.8%,均高于全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区总人口22.9%的比重。在推动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方面,蒙古语文在各级党政机关、学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领域广泛使用。2013年,共出版1315种蒙古文图书、46种蒙古文杂志和16种蒙古文报纸。蒙古语卫视不仅在区内覆盖,而且在蒙古国和俄罗斯落地。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发展较快,实现了手机的蒙古文短信发送和蒙古文信息使用。为丰富各民族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自治区不断加强民族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电影放映、草原(农家)书屋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与供给等八项文化惠民工程,相继建成了博物馆、大剧院、演艺中心等一批标志性重大文化设施。“乌兰牧骑”等文艺院团每年深入农村牧区演出6000多场。

  (二)大力弘扬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优秀的少数民族文化蕴含着民族团结的丰厚滋养,是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积极因素。内蒙古以建设民族文化大区、民族文化强区为抓手,实施一大批文化重点工程和项目,有力推进了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在传承保护方面,在全国率先设立了“草原文化遗产保护日”,规划建设了36处“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区”,启动实施了“民族文化建设研究工程”、“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数据库工程”、“蒙古语语料库建设工程”以及“文化艺术长廊”、“文化资源普查”等重点项目,努力守住民族文化“基因”,使优秀的少数民族文化生生不息、代代相传。在创新发展方面,深入进行优秀民族文化研究,开展了“草原文化研究工程”、“国际蒙古学论坛”、“《元史》汇注”等项目。草原文化与长江文化、黄河文化并称为中华文化三大源流的理论得到确立,中国蒙古学研究走向了世界,有力地增强了内蒙古各族人民的归属感和自豪感,增强了对中华文化、对伟大祖国的认同。

  (三)共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坚持“大文化”的理念,重视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努力构筑各族人民共同的理想信念和精神支柱。坚持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教育,以各级理论学习中心组为龙头,以“基层大讲堂”带动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积极开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不断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和教育各族党员干部群众。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月考察内蒙古并作了重要讲话,自治区党委专题召开全委扩大会议,对学习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讲话做出了40条决定。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族团结进步的思想根基,在宣传上唱响“三个倡导”的时代强音,在实践上开展“德润草原·文明之行”主题活动,努力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广泛开展“中国梦·尽责圆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分别实施了党员干部“责任担当·服务圆梦”、企业职工“爱岗敬业·实干圆梦”、青年学生“敦品励学·成才圆梦”、农牧民“勤俭持家·致富圆梦”系列教育实践活动,有力地汇聚了各行各业改革发展的正能量,为谱写“中国梦”内蒙古新篇章奠定了重要基础。

  五、积极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正确处理民族关系,事关国家工作大局,事关民族地区发展,事关保障少数民族权益。内蒙古自治区有55个民族成分,不同民族之间存在着发展的差异性、文化的多样性、利益的多元性,这种差异性、多样性、多元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在发生着急剧的新变化。做好民族地区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由此带来的矛盾和问题,着力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一)切实打牢民族团结思想基础。内蒙古自治区始终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不懈地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努力使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的思想。特别重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团结宣传教育内容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使民族团结的思想深深扎根于各族青少年心中。持续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及表彰活动,大力营造稳定团结和谐的社会氛围。从1983开始,内蒙古自治区坚持每年开展“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活动,将宣传政策、展示成就、表彰先进、树立榜样等作为活动月的主要内容,形成了全社会学习贯彻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风气。先后8次举行了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表彰1580个先进集体和2192名先进个人,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学习有目标,行动有榜样,有效调动了各族干部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的积极性。

  (二)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内蒙古自治区严格区分矛盾和问题的性质,不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的一般性事件归结为民族问题,也不把民族问题当作一般问题对待。针对社会矛盾大量增加的实际,内蒙古在全区开展了大排查、大化解工作。2010年,在全区范围内部署开展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专项行动”,抽调2万多名干部深入基层,有效推动了一批矛盾问题的解决。2011年,全区三级信访总量比2010年下降了40.1%。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领导干部“大接访行动”,深入开展了自治区党委包联盟市督访、“一府两院”领导带案下访、各级干部联动接访活动,使大量的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对重大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高度重视、妥善处置。

  (三)促进各民族交融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已成为大趋势。内蒙古自治区在处理民族关系时,始终注重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交融。全国第5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内蒙古蒙古族与汉族的通婚率达到了37.49%,而且这一比例还在进一步提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增加的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切实加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认真解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住房、就业、社保以及子女教育等实际问题。部分盟市实施“提供一套住房、找到一份工作、落实一份社保、发放一份补贴”的配套工程,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在不同民族的交流交往交融中,内蒙古自治区积极引导不同民族之间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深入挖掘不同民族优秀的思想和文化,注重欣赏和学习不同民族的优点和长处,真诚容纳彼此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有效地促进了民族交融和团结。

  201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自治区进行了考察并发表了重要讲话,对内蒙古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提出了“守望相助、团结奋斗、努力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的要求,对内蒙古的发展寄予了新的期望。总书记的考察和重要讲话,为内蒙古自治区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也为千里草原带来了浩荡东风。好风凭借力,内蒙古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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