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二线权力”引发的腐败主要有这样一些表现,有的官员进行“期权交易”,在位时帮助企业主和商家办事,当时并不收取他们的钱财,而是相互约定或者达成某种默契,在退居二线或者退休后,再以到企业任职或者其他各种形式,收取在位时没有收到的钱财。相反,相对于“一线权力”的腐败,由于“二线权力”腐败的隐蔽性强,司法机关查处的仍然偏少,更重要的是,对于“二线权力”腐败的事先预防根本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二线权力”腐败问题仍然不可忽视。因此,未来在打击“二线权力”腐败方面还须加大力度,同时在预防“二线权力”腐败方面更要下功夫,比如对于退休官员从业进行规范,对于退休官员财产进行公开,建立退居二线和退休官员给在位官员打招呼办事登记制度。
关键词:权力;腐败;国家工作人员;退休;万元;官员;在位;期权;罗作洪;余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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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受贿942万元人民币、65万元港币,其中近900万元是在退居二线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向曾关照过的企业“借”的。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广东省国税局原局长李永恒涉嫌受贿案,再次让人们看到权力的“余威”。
此案中,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二线权力”,所谓的二线权力,就是指官员退居二线或者退休后,利用其在位时的权力的余威或者影响力所行使的“权力”。“一线权力”引发的腐败是直接的“权钱交易”,为人们所熟知,但“二线权力”引发的腐败由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为人所知,因此,更须高度警惕。
“二线权力”引发的腐败主要有这样一些表现,有的官员进行“期权交易”,在位时帮助企业主和商家办事,当时并不收取他们的钱财,而是相互约定或者达成某种默契,在退居二线或者退休后,再以到企业任职或者其他各种形式,收取在位时没有收到的钱财;有的官员则是在退居二线或者退休后,利用自己在位时的影响力,通过向老部下打招呼等方式,帮助企业主或者商家办事,收取他们的钱财等等。
其实,针对“二线权力”引发的腐败的问题,这些年,我们国家也不断采取了措施。比如,对于“期权腐败”问题,2007年,“两高”就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一些搞“期权腐败”的官员,也受到依法惩处,例如曾当过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佛山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的吴志强,2011年从佛山市政协副主席的职位上提前退休,然而几个月后,他被指收受顺德房地产老板罗作洪贿赂款540万元,在罗作洪成为佛山市政协委员、审批工程项目等事项中给予方便。此外,吴志强退休后,罗作洪还分两次送给他现金人民币100万元。
针对退居二线或者退休后,利用在位时影响力,通过其他官员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取钱财的行为,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正式确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其中,退居二线和退休的官员同样也构成该罪名的主体。
不过,虽然刑法对于“二线权力”腐败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规制,并且这些年来,我们也打了不少“老老虎”,但并不意味着已经将“二线权力”关进了笼子里。相反,相对于“一线权力”的腐败,由于“二线权力”腐败的隐蔽性强,司法机关查处的仍然偏少,更重要的是,对于“二线权力”腐败的事先预防根本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二线权力”腐败问题仍然不可忽视。
因此,未来在打击“二线权力”腐败方面还须加大力度,同时在预防“二线权力”腐败方面更要下功夫,比如对于退休官员从业进行规范,对于退休官员财产进行公开,建立退居二线和退休官员给在位官员打招呼办事登记制度,等等,让“二线权力”也真正关进笼子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