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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 教技厅[2015]4号
2016年01月15日 11:26 来源:教育部 作者: 字号
关键词:共享;开放;仪器开放;科研仪器;科研设施

内容摘要:教育部办公厅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关键词:共享;开放;仪器开放;科研仪器;科研设施

作者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科技)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切实推进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全面开放、充分共享,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加强开放共享,服务创新。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并提供专业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支持创新创业,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支撑。

  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效率。有力促进高等学校统筹管理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合理布局新增科研设施与仪器,避免重复建设和购置,杜绝闲置浪费现象,切实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二、组织管理

  1.加强引导和督查。高等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将高等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水平和评估结果作为基地管理、科研管理的考评内容之一,把开放共享综合考评结果与规划发展再投入安排相结合,引导高等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共享共用。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实施情况及具体做法,并开展不定期督查。

  2.强化法人主体责任。高等学校是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职责。学校应设立由校领导牵头的工作组,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并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制定本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实施细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具体实施。

  3.明确分级管理职责。高等学校应建立学校和下属二级单位共同推进本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管理体制,明确学校、院系、研究团队分级管理职责,协同做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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