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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衡新闻与伦理应注重三种关系
2015年06月02日 10:13 来源:《青年记者》2015年4月下 作者:邱源子 字号

内容摘要:在当前的新闻传媒领域,新闻从业者的职业底线频频失守,有偿新闻、虚假新闻、人文情怀丧失、媒介审判等失范现象丛生。

关键词:伦理;传媒;从业者;受众;知情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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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的新闻传媒领域,新闻从业者的职业底线频频失守,有偿新闻、虚假新闻、人文情怀丧失、媒介审判等失范现象丛生。这不仅是新闻从业者的耻辱,也严重影响我国传媒业的发展,新闻传媒及从业者如何力戒伦理失范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新闻伦理:新闻职业的道德观

  伦理,指人伦道德之理,是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准则,能制约人的行为,但约束力不具有强制性。新闻伦理,显而易见,是新闻媒体及新闻从业者必须共同遵循的成文或不成文的专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同样也是非刚性的。专业社会学用四个准则定义专业行为:专业技能(Expertise)、自治(Autonomy)、承诺(Commitment)、责任(Resposibility)。显然,专业行为的特征便是展现高超的智能、不受外界干预、利他主义及伦理行为,这成为许多一般性职业的向往。①由此观之,新闻作为一个以传播信息为主的特定职业,必须建立在利他主义的基础之上,提供公共服务,这便要求建立新闻业的独立性。同时,新闻业公共服务机制的实现不但靠新闻传媒强化履行社会责任的信念,还要建立起规范新闻实践的职业道德和一种服从于政治和经济势力之外的更权威精神的自觉态度。换句话讲,就是新闻伦理。

  美国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创办者沃尔特·威廉博士在主持制定的具有世界影响的《记者守则》中指出,新闻事业是一种专门职业,如果没有完全做到为大众服务,就辜负了大众的信赖,最成功的以及最能取得成功的新闻事业,必须敬畏上帝和尊重人类,坚持超然地位,不为成见和权力的贪欲所动摇。②由此,新闻从业者在从事职业行为时,能否处理好新闻与道德的冲突,不仅是对新闻从业者专业技能的考验,更是对其职业操守的考验。

  三种关系:权衡新闻与伦理的关键

  新闻传媒的基本功能是充当大众代言人,向公众传播信息成为新闻传媒行使知情权的合法基础。但在实践中,新闻传媒及从业者在满足公众知情权与职业操守的权衡取舍中频频出现问题。为找到新闻传媒及从业者代表公众的合适方法,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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