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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养老机构收费应主动公示
2015年05月06日 00: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近日起开始施行的《吉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公示,主动接受价格、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关键词:养老机构;公示;收费标准;老年人;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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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长春5月5日电 (记者刘文波)近日起开始施行的《吉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公示,主动接受价格、民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事项。

  此外,还规定养老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调整收费标准应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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