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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征意见引担忧 恋爱中的暴力升级咋办?
2014年11月26日 10:19 来源:重庆晨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家暴再也不是清官难断的家务事了,不管是邻居还是路人,都可以制止。同时明确,恋爱、同居、前配偶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不属于家暴,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关键词:恋爱;暴力;家庭暴力;暴力行为;话题

作者简介:

  话题

  家暴再也不是清官难断的家务事了,不管是邻居还是路人,都可以制止。昨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首次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意见稿规定,任何人有权劝阻、制止“家暴”。同时明确,恋爱、同居、前配偶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不属于家暴,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辨析 夫妻该平等相处

  @站台199:恋爱同居之间的暴力,不能算家暴。只能算民事纠纷,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恋爱同居暴力,一方完全可以离开或报警,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用户61gt4ve09a:这些都是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当在继续深化改革中不断解决,各个方面都要深化改革。

  东华acc:夫妻应该平等相处共同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反对家暴。

  建议 将家暴作为公诉罪

  易春丽_北大心理系:呼吁取消刑法第260条,虐待致死女人和孩子最高判7年!呼吁将家暴作为公诉罪行而非自诉罪行!比照英国,请将家暴犯罪登记入网,可以让女人婚恋的时候查询,防止落入陷阱!对家暴犯应该禁止他们接触受害者,除非心理咨询师评估他们不再有危险!

  胖浣熊1:现在关注家暴多半是身体上的,有时候言语暴力更可怕。

  @视觉脱口秀:家暴是十分严重的问题,具有长期性和难以摆脱性,而且伤害极深。所以,应当把恋人、同居、以及曾经的恋人和前配偶之间的暴力,比一般暴力处理得严厉才对。

  担忧 恋爱中的暴力升级咋办?

  czchenla:恋爱过程出现的暴力行为,如果一方还存在修复的希望,不愿意扩大影响,因而不报警,造成一而再、再而三的暴力行为,或者暴力不断升级,那又怎么说?是否要等到出人命才理?

  观念要改变

  首先要撕去“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一标签

  家庭暴力仅仅是私事范畴吗?

  必须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在我国,却被包括受害者在内的不少民众想当然地看作“小问题”,并且,常常贴上了“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标签,因此,既要认识到法律规制家庭暴力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也要从观念上启蒙民众,只有彻底撕去“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标签,加上法律的刚性支持,整个社会才可能走出家庭暴力漫延的泥淖。

  也就是说,不要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法律上,而要观念先行。结合我国现实和反家暴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承认现有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的同时,应看到,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我国家庭暴力层出不穷的思想基础,社会的冷漠观望乃至漠视是家庭暴力多发的间接因素。笔者以为,只有扫除那种轻描淡写对待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坚决撕去“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虚假标签,让施暴者不仅受到法律惩罚,也感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才能防止家庭暴力掉进恶性循环的陷阱之中。朱四倍(教师)

  法制建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法制要完善

  除了改变人们的意识,将家暴从家务事归类于法律问题之外,反家暴立法明显也是对我国相关涉及到家庭、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的补充,是法律建设的完善。比如针对家庭和家庭成员,我们已经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解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有了《婚姻法》,解决婚姻中的相关问题;有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针对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如今,我们再添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家庭和家庭成员之间的相关行为以及其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无疑将更加明确,这也明显是法制化社会建设进程的应有之义,是我国法律体系逐步趋向完善的表现。

  家暴非家事,这一认知的形成,是家庭暴力越来越多的结果。它的建立,让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人身伤害行为等有法可依,这不仅是对家庭成员特别是弱势一方的保护,更是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

  刘鹏(职员)

  关系要弄清

  别误读了“恋爱同居暴力不属家暴”

  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不算家暴,首先不能被误读。而被误读的指向往往是恋人同居者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成为法律灰色地带或者进入三不管境界,《反家暴法》明确将恋人之间同居者之间的暴力行为定位为一般社会成员之间所发生的暴力冲突行为。这也就将家暴与非家暴进行了法律的理清与澄清,既是一种对于“家暴”的正确定位,同时也是一种对于恋人之间同居者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而对受害人的保护。

  家暴实施者更不能误读了《反家暴法》。家庭成员中的施暴者,会受到《反家暴法》的专门有针对性的定位惩处。而严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然适应刑事处罚。这又将严重家暴行为人纳入刑法管辖之内。因此,幻想严重家暴受法律“保护”者当然也打错了算盘。李振忠(文艺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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