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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
2016年03月30日 10: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作翔 字号

内容摘要:把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筵刘作翔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对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任务。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此前,对于法律的备案审查制度已经建立,现在新的任务是把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必要性:一个实际案例规范性文件由于其广泛性存在和制定的非规范性(同法律相比),容易出现违反法律甚至违反宪法的可能。建立多层级的审查机制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的文本看,将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纳入了宪法监督制度的范畴,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交通事故;立法性质;禁止;管辖;法院;立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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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对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任务。决议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此前,对于法律的备案审查制度已经建立,现在新的任务是把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这是一个相当艰巨的任务。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尚未充分展开。

  规范性文件量大面广

  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首先应该确认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所谓规范性文件,就是指那些不属于法律性质的、带有规范性内容的所有文件。规范性内容,即指那些规定普遍性内容的、需要相关主体遵循的规则。在我国,规范性文件量大面广,上至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地方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下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一个居委会、村委会,都可能制定非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所以,规范性文件的数量特别庞大,且对公民生活、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必须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必要性:一个实际案例

  规范性文件由于其广泛性存在和制定的非规范性(同法律相比),容易出现违反法律甚至违反宪法的可能。笔者最近读到广州一位律师撰写的一篇文章,谈到他最近在办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被法院拒绝立案。原因是:案件的事故发生地在广州市增城区,被告(驾驶员)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被告(保险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既可以在增城立案,也可以在越秀或天河立案。考虑到增城在郊区,为方便原告的诉讼工作,律师选择了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当律师来到越秀区法院的立案大厅办理立案手续时,立案庭的法官翻阅了提交的案件材料后说:“本案只能在增城区法院起诉,越秀区和天河区的法院均不能立案受理。”其依据是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于2001年联合颁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该《补充意见》第22条规定:“对发生在广东省内的交通事故损害请求赔偿,交通事故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广东省内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案件管辖;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都在广东省内的,由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若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均在广东省内(本案原告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则案件只能由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只能到增城区法院起诉。该《补充意见》关于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的规定明显与《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相冲突,限制了法律所赋予的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律师终归说服不了立案庭的法官,他们过去十多年来一直是按照《补充意见》的规定来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子。(参见黄恒:《如何看待地方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微信号“法客帝国”,2016年2月21日)

  此类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直接冲突的事例不胜枚举,由此引发的冲突和纠纷也经常出现。因此,加强对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非常必要的,它是维护国家法律效力和权威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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