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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将规范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018年01月25日 08:39 来源:新华网 作者:叶昊鸣 字号
关键词:安全生产;安监总局;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冶金企业

内容摘要:记者24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安监总局近日制定出台了《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以规范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关键词:安全生产;安监总局;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冶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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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月24日电(记者 叶昊鸣)记者24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安监总局近日制定出台了《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以规范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据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规定》规范了企业行为,要求企业将安全生产保障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等。同时针对高温熔融金属冶炼、浸出、萃取等加工过程提出了安全技术保障要求。

  这位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相关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实施挂牌督办;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检查督促企业开展工作;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进入特定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需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这位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因违反本规定而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安监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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