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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不能免除处罚
2015年06月27日 10:51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洋 毛磊 字号

内容摘要: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

关键词:行贿犯罪;处罚;刑法修正案;收买;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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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纷纷表示,这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充分吸纳了一审时很多委员、代表和群众的意见,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同时,他们也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意见建议。

  其中,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关于行贿犯罪规定了第二种情形,即“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此款很容易成为行贿犯罪者的免罪理由,放纵行贿犯罪行为。受贿和行贿都是犯罪,没有行贿才没有受贿。对行贿犯罪,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减轻处罚,但不可以免除处罚。

  毒驾建议入刑

  “毒驾”入刑是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呼声。“据统计,我国现在吸毒人口达1400余万,比2008年增长了6.8倍,而且吸毒的人群越来越年轻化。吸毒人员驾驶车辆,会有方向感、距离感和时空感的错乱,发生事故风险明显增加。与酒驾相比,毒驾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但是按照现行法律,与酒驾相比,毒驾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明显偏轻。”方新委员说。

  韩晓武委员表达了类似观点,并且指出,“据有关部门检测,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而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特别是毒瘾发作时驾车更加危险。另一方面,目前吸毒快速检测技术已获得突破,公安机关采用唾液检测法,在路边就可以进行吸毒筛查。毒驾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纳入刑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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