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修正案,急需一系列可操作的配套制度安排,以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实现良法善治。因此,也须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度,加大对执法不作为、选择性执法的治理。
关键词:制度;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食品安全;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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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范不会自动转化为生活事实。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修正案,急需一系列可操作的配套制度安排,以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实现良法善治。
2015年4月24日通过的新《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无论在规范数量还是规范内容方面均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在立法理念、总体思路、整体框架、监管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范不会自动转化为生活事实。为推动新法顺利贯彻落实,实现食品安全治理的预期效果,应当抓紧开展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整合、修订工作,完善配套机制制度,在食品安全治理中实现良法善治。
从确保全面正确履行职能角度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食品安全纳入公共安全体系,要求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新法也明确要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监督管理制度。须要意识到,这种“风险管理”给监管部门施加了更高的法律义务,它不能仅仅针对一个个具体的、正在面临的违法现象进行干预,而要预见可能造成破坏的根源。由于潜在的风险总是比已经现实化的威胁大得多,监管能力的建设成为异常紧迫的事情。从过去十余年食品监管的历史来看,投入不足导致监管能力建设长期滞后是制约食品安全监管绩效的核心因素。1997年、2002年、2010年、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对《食品安全法》(含原《食品卫生法》)的执法检查均发现:食品监管经费短缺,执法所需的交通、通讯、取证和监测设备缺乏,一些必需的高端设备投入严重不足,现场快速检验能力不适应实际需要等情况在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这直接导致监督抽检范围缩小、频率下降、批次减少,极大地影响了执法的效果。
新法要求地方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应建立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保障制度,通过加大投入,整合资源,在执法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保证、技术设备保障、执法专业技能培训等能力建设方面提供稳固、必要的资源投入,以确保监管职责的切实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