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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2016年07月13日 07:53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泽涛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关键词:审判;诉讼制度;改革;被告人;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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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是指在坚持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以法院审判为中心,对于关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通过法庭审判进行裁决。当前,推进这项改革还需要澄清一些模糊认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更好发挥审判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些人认为,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庭审实质化。这是不全面的。庭审实质化是指对案件事实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都必须通过庭审的方式予以认定。毋庸置疑,庭审实质化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然而,审判阶段除了法庭审判,还包括庭前准备和庭下活动等,这些无疑也属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内容。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以审判为中心等同于庭审实质化。

  也有一些人认为,以审判为中心与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相矛盾。这也是一种模糊认识。事实上,二者是辩证统一的。首先,以审判为中心明确了互相配合的具体要求。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审查起诉服务于审判,不仅收集证据、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应当按照审判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而且开庭审理时,侦查人员有义务配合检察机关履行举证责任。这无疑是互相配合的具体化。其次,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审判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不同于侦查、审查起诉的中心地位,侦查、审查起诉活动要受到审判活动的制约。如果侦查、审查起诉活动不符合审判的要求和标准,那么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这正是互相制约的要义所在。可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体现的恰恰是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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