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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整治中的金融服务
2016年03月30日 08: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叶艳秋 字号

内容摘要:即以产品为切入点,将整治、流转、收储和开发各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理、完整的土地供应链和土地金融平台,规范操作。

关键词:整治;农村土地;金融服务;土地;用地

作者简介: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推进,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产能的前提下盘活农村土地资源,释放土地要素的生产潜力,已成为供给侧管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土地整治是对低效、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土地进行治理,对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进行恢复,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治、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建设用地整治和土地综合整治等内容,涵盖城市和农村。我国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农田基本建设实质上就是土地整治。新时代的土地整治工作始于1997年,经历了土地整理、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整治三个阶段。2010年国务院文件中首次提到“农村土地整治”,要求农田整治与低效利用建设用地整治相结合,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2012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完整提出“土地整治”的概念,建立了制度性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整治是农村产权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与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和土地收储的关系密切,也容易混淆,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概念。

  第一,农地整治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既有所不同,又密切相关。首先是环节不同。土地整治属于土地管理的最前端,是将未利用、低效利用土地整理为耕地或建设用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行为。经营权流转属于土地流转环节。其次是主体不同。土地整治主体大多数是经授权的企(事)业法人,而经营权流转主体就是拥有承包权的农民。最后是结果不同。土地整治的结果是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层级,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经营权流转的结果是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以及由此带来的农民两极分化:一方面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数量增加,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工人增加、农民市民化趋势明显。

  但二者又密切相关:土地整治是承包权调整和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条件,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在整治的同时就开始规划土地结构、调整承包内容,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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