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对照党内的相关规定,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究竟有哪些职能,应该如何发挥作用,还需进一步厘清认识,加强研究。
关键词:党代表;闭会;党代会;职责;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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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党内的相关规定,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究竟有哪些职能,应该如何发挥作用,还需进一步厘清认识,加强研究。
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
党内法规对党代表的职能、工作方式和履职保障都有明确规定。梳理规定可明确得知,党代表在闭会期间权利和职责主要包括四类:知情权,主要是了解同级党委、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情况;调研视察和提议权,主要是向同级党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权,主要是对同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党委工作部门履职情况,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代表大会和党委重大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议;联系党员群众,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党代表闭会期间履职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党代表职责认识不清。对党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内容、范围、方式等问题的思考和研究,不少党代表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和究竟要做些什么和怎样去做心里没底。一些党代表对于党代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职责上究竟有何异同存在较大的疑惑,认为属于重复履职,浪费了时间和精力。
履职范围较为狭窄。《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指出,鼓励、支持、保护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十一条规定党代表在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该条例赋予党代表较普通党员更多的监督责任,不过在实际中没有有效落实。
履职方式较为单一。党内相关文件规定了较为丰富的活动方式,主要包括:应邀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发表意见;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参加党组织的座谈会、列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调查研究;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等。《广东办法》还参照人大监督法的规定引入了质询、询问等监督方式。实际中履职形式多限于接访、走访、慰问,而调研视察、评议、询问、质询等方式采用较少。
联系党员群众活动有待规范。目前各级党代表都开展了一些联系活动,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党代表打乱后分到各联系点,跨代表团和跨区域活动较多,脱离选举产生他的党组织和单位,党代表对联系点所在的党员群众和社情不熟悉,党员群众对党代表也不熟悉,不利于工作的开展。联系的面比较窄,参与活动的党员群众不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把“两代表一委员”当作政府工作人员使用,二是混淆“两代表一委员”之间的制度和职责差异,简单捆绑在一起进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