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感谢已长眠于九泉之下、曾经参与过我国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起草工作的许崇德教授,在他垂暮之年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以下简称为《宪法史》)一书,披露了鲜为人知的有关国家领导人在1954年宪法起草会议上的一些发言材料,使我们得以看到他们的法律素养。
关键词:邓小平;中国共产党;法律素养;宪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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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已长眠于九泉之下、曾经参与过我国1954 年宪法和1982 年宪法起草工作的许崇德教授,在他垂暮之年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以下简称为《宪法史》)一书,披露了鲜为人知的有关国家领导人在1954 年宪法起草会议上的一些发言材料,使我们得以看到他们的法律素养。给我印象很深的是邓小平的言论,举例如下:
一、邓小平建议把“‘全体人民’改写为 ‘全体公民’”,具有法律发展战略眼光。
1954 年5 月27 日在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讨论关于公民概念问题时,李维汉说:“宪法中的公民,包括所有中国国籍的人在内。”邓小平说:“把‘全体人民’改写为‘全体公民’为好。”刘少奇说: “这里的公民包括过去的所谓‘人民’和‘国民’在内。地主阶级分子也是公民,不过是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如果只写人民,就不能包括‘国民’那一部分人了。”(《宪法史》上册,第124 页)
公民是个法律概念,人民是个政治概念。宪法是法律范围的事物,从法律思维角度看,应采用公民这个概念。宪法当然不可能与政治隔绝,它不可能不对一定的政治成果进行确认,但宪法的确认要采用宪法的思维和术语。从西方宪法的演变来看,他们最初也曾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等不同地位的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起初也只是司法层面上的平等,而非立法意义上的平等,但西方宪法最后都走上了立法和司法面前一律形式平等的地步,公民本身不再作地位不平等的法律区别(当然,西方宪法迄今也未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实质平等)。因此,邓小平建议“‘全体人民’改写为‘全体公民’”是有法律发展战略眼光的。
当年我们给一些人戴上地主、富农分子的帽子,不是为了简单地报仇雪恨,而是要把他们改造成为新社会的劳动者。所以, 1950 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规定》明确指出:土地改革完成后,地主、富农只要服从法令,努力劳动,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连续五年以上者,经批准后,可以改变其地主富农成分为劳动者的成分。原来解放区的富农在土改完成后合于上述条件满三者,亦可改变原成分。土改是1950 年开始的,到1954 年宪法公布时,原来的地主富农分子已大体可以改变为劳动者成分。因此,邓小平建议把“‘全体人民’改写为‘全体公民’”也是有现实依据的。遗憾的是,由于后来阶级斗争扩大化思维的增长,地主富农没有如期摘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