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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知识产权交易规模与风险的“魔咒”
2017年03月28日 14:55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李凌 字号

内容摘要:在打造亚太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进程中,上海面临着管理体制多头分散、交易机制相对单一、体量能级还不充分等问题,需要参照各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经验,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思路,进一步提升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规模和能级。权利人将标的物独占许可给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中心或其下属公司,设计形成标准化的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在一级市场上吸引投资者(风投),过程与首次公开募股有些类似。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模式选择,应从信息平台模式为主,转向合同许可模式与衍生公司模式为主。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建设目标,应秉持国际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交易中心;知识产权交易;能级;市场化;上海;国际化;标的物;许可;股权;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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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打造亚太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进程中,上海面临着管理体制多头分散、交易机制相对单一、体量能级还不充分等问题,需要参照各国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建设经验,按照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思路,进一步提升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规模和能级。

  能级逐次提升的四种模式

  从世界范围看,根据标的物标准化的不同模式,可以把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分为能级逐次提升的四种类型。

  第一种是信息平台模式。

  其主要职能是促进交易双方信息匹配,提供从发明创造到商业化的一站式服务,包括信息发布、知识产权认证、技术推广、商业化补助、会场展示、教育培训等。新加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中国香港技术交易所等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其特点是政府支持、风险较小,提供的服务属于交易中心的底层功能,尚未实现知识产权的证券化。

  第二种是合同许可模式。

  权利人许可授权专利需求方使用知识产权的标的物,但不转让标的物所有权。交易中心和权利人就许可费或知识产权应用提成(债权)达成分成协议。权利人还能对知识产权进一步加以改良或应用,或通过技术银行的专利池机制,持续发酵知识产权尤其是防御性技术的潜在价值。

  第三种是衍生公司模式。

  交易中心向权利人或合作伙伴提供投资资金,共同成立新公司,并获取相应股份。这种模式往往与高校的技术转移中心联系密切,新成立的公司还可以到三板或创业板上市融资。

  第四种是权益融资模式。

  权利人将标的物独占许可给交易中心,通过交易中心或其下属公司,设计形成标准化的知识产权单位许可权,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在一级市场上吸引投资者(风投),过程与首次公开募股有些类似。同时,允许多余额度的单位许可权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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